疏 忽 與 責 任
作為教練,有些課題必須深入理解,而其中一個重要課題,就是認識「疏忽」的真正含意。還記得當年剛開始接受教練培訓時,導師曾昭麒先生特別提醒我們要認真思考和理解「疏忽」的意義。他強調,教練不單要掌握技術和知識,更要明白自己所承擔的責任。時至今日,回顧多年來的教學及訓練經驗,我仍然覺得這份提醒非常受用,亦深深影響著我作為教練的態度和處事方式。
以下是我一直保存下來的部分內容,希望能與各位教練、準教練,以及關心運動安全的朋友分享,共同認識教練在安全管理、專業操守及法律責任方面應注意的事項。
關 於 疏 忽
如果一個人因欠缺應有的謹慎及注意,而導致他人蒙受損害,便可能構成疏忽。在法律上,如疏忽責任成立,責任方可能需要對受害人所蒙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這項責任源自普通法中的「侵權法」原則。無論是教練在訓練過程中的疏忽,還是駕駛者在道路上的疏忽,其所依循的法律原則及責任要求本質上都是相近的。
證明疏忽的條件 :
在法律上,要確立疏忽責任,通常必須證明以下三項要素:
- 責任方對受害人負有謹慎責任(Duty of Care);
- 責任方未有履行合理的謹慎責任,構成責任違反(Breach of Duty);
- 該疏忽行為是導致受害人受傷、損失或損害的直接原因(Causation)。
謹慎責任 :
任何一位合理及謹慎的人,在作出某項行為或決定不採取某項行動時,都應考慮其行為是否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損失。如果一個人理應可以合理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受損害,則在該情況下,他便對相關人士負有謹慎責任,並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避免造成可預見的傷害。
不知對方存在仍有責任 :
在現實生活中,即使雙方素未謀面,甚至彼此並不知道對方的存在,仍有可能因一方的行為而令另一方受到傷害或損失。這種情況其實相當常見。
舉例來說,一名射手射出一枝箭,不慎令一名途人受傷。射手與途人互不相識,射手事前不知道途人會經過,而途人亦不知道自己會被箭射中。在這種情況下,射手是否需要對一名他不認識、甚至不知道其存在的人負上責任呢? 在一般情況下,法院可能會認為射手負有謹慎責任。因為一名合理及謹慎的人應能預見,若有人進入射箭範圍,便有可能被箭射中而受傷。因此,射手一般會對所有可合理預見可能進入危險範圍的人負有謹慎責任。行為的危險性越高,法律對其應有的謹慎程度要求亦越高。
同樣地,作為教練,你身處一個學員合理地信賴你的判斷、專業知識、技術水平及安全意識的角色。當教練向學員提供指導、示範或訓練,並可合理預期學員會依從相關指示時,教練一般須對學員履行合理的謹慎責任。因此,教練應採取合理及適當的安全措施,以減低可預見的風險,並盡量避免因疏忽而導致傷害或損失。
對於教練而言,文章中提及的概念確實十分重要。特別是在射箭、攀石、潛水、武術等具一定風險的運動中,教練通常需要注意:
- 場地安全管理
- 器材檢查及維護
- 學員能力評估
- 安全指示及示範
- 緊急事故處理程序
- 持續監督及風險控制
若能證明教練已採取一名合理及稱職教練應有的安全措施,即使發生意外,也不一定代表存在法律上的疏忽責任。
教練的責任不在於保證意外永遠不會發生,而是在面對可合理預見的風險時,採取合理及適當的措施保障學員安全。良好的風險管理、安全意識及專業判斷,不但能提升訓練質素,更有助保障學員與教練雙方的權益
免責聲明:
本文內容主要根據普通法中有關疏忽責任的一般原則整理,並結合本人在教練培訓及教學過程中的理解與體會。
本文旨在分享有關教練責任及疏忽原則的基本概念,僅供教育及參考用途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、法律建議或任何形式的專業法律意見。實際個案的法律責任須視乎具體事實、證據及適用法律而定。
如涉及法律爭議、責任評估或相關法律問題,建議諮詢合資格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的意見。
VicVic 2026.10 重編
